财务软件必须符合什么法规(财务软件必须符合什么法规要求)

财务软件必须符合什么法规(财务软件必须符合什么法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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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经贸企业会计核算软件管理的暂行规定

一、总则第一条 为推动经贸企业会计电算化顺利、稳定、协调发展,保证会计资料处理与保存财务软件必须符合什么法规的合法、安全、准确、真实,促进经贸企业会计核算软件设计与使用规范化,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核算软件管理的几项规定>的通知》和《印发<关于会计核算软件评审问题问题补充规定(试行)>的通知》的规定,并结合企业会计核算与管理的特点,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下列实行独立核算的经贸企业均执行本规定

(一)经贸部直属企业单位及其分、子公司。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经贸厅委、外贸局(以下简称:各省经贸厅)所属的各级外贸、进出口公司和其财务软件必须符合什么法规他企业。第三条 本规定所指会计核算软件是指用于会计核算工作的计算机用软件。二、对会计核算软件的基本要求第四条 会计核算软件必须符合下列基本要求,才能正式提供使用:

(一)软件提供的数据输入项目符合经贸部发布或审核批准的现行会计制度的规定。

(二)软件提供的会计科目编码符合经贸部发布或审核批准的现行会计制度中有关会计科目编码的规定。

(三)软件具有必要的防范会计数据输入差错的功能。

(四)软件的计算和结帐功能符合经贸部发布或审核批准的现行会计制度的规定。

(五)经计算机登帐处理的系统内会计凭证及据以登记的相应帐簿,软件只能提供留有痕迹的更正功能。

(六)软件具有按规定打印输出各种帐簿以及必要的查询功能,打印输出的帐页连续编码。

(七)对计算机根据已输入的会计凭证和据以登记的相应帐簿生成的各种报表数据,软件无修改功能。

(八)软件具有防止非指定人员擅自使用和对指定操作人员实行使用权限控制功能。

(九)对存储在磁性介质或其他介质上的程序文件和相应的数据文件,软件有必要的保护措施。

(十)软件具有在计算机发生故障或由于其他原因引起内外存会计数据破坏的情况下,利用现有数据恢复到最近状态的功能。三、会计核算软件的评审第五条 对拟在经贸系统范围内推广应用或作商品销售以及经贸企业自行开发使用的会计核算软件必须申请通过评审。经贸部与各省经贸厅分别成立评审机构。

(一)经贸部成立会计核算软件评审委员会,由部财会司与部计算中心的有关人员联合组成,日常办事机构设在经贸部财会司。

(二)各省经贸厅成立相应的会计核算软件评审委员会。

(三)经贸部及各省经贸厅会计核算软件评审委员会均应由取得中级技术职称(会计师或工程师)的会计与计算机专业人员组成。第六条 会计核算软件申请评审的前提条件是软件必须在本单位(拟作商品销售或推广应用的软件必须在两个单位以上)与手工并行运行三个月以上,并保存有完整的与手工处理相一致的数据。第七条 申请评审的会计核算软件,开发单位应提交下列资料:

(一)软件需求说明书(自行开发使用者免交)。

(二)软件概要设计说明书。

(三)用户操作手册(自行开发使用者免交)。

(四)项目开发总结报告。

(五)用户意见(自行开发使用者免交)。

(六)试用单位打印输出的凭证、帐簿、报表样本。

以上(一)至(四)项按国际BG567-88《计算机软件产品开发文件编制指南》编写。第八条 会计核算软件的评审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由以下机构主持审批。

(一)属于经贸部直属的各公司及其分、子公司的会计核算软件由经贸部会计核算软件评审委员会主持审批。

(二)属于各省经贸厅所属的各外贸进出口公司和其他企业自行开发使用的会计核算软件由各省经贸厅会计核算评审委员会主持审批并报经贸部备案。

(三)属于各省经贸厅所属的各外贸进出口公司和其他企业拟在省经贸厅系统内作商品销售或推广应用的会计核算软件由省经贸厅会计核算软件评审委员会评审后上报经贸部会计核算软件评审委员会审批。第九条 会计核算软件评审的主要内容是审查其是否达到了本规定对会计核算软件的基本要求。第十条 会计核算软件评审委员会应认真做好下列主要工作:

(一)采用模拟数据对软件进行测试。

(二)对软件的实际应用情况进行实地考察。

(三)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写出书面评审意见并以无记名投票(三分之二多数通过)方式通过。

(四)对评审合格者发给合格证书。

会计软件的合法性是指什么?

合法性是指会计软件提供的功能,必须符合会计核算的规定。

例如:软件中采用的总分类会计科目名称,编号方法,输入的记帐凭证的格式等应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软件应当同时提供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允许使用的多种会计核算方法,以供用户选择;软件应当提供机内记帐凭证打印输出功能,可以提供原始凭证的打印输出功能,必须提供会计帐簿、会计报表的打印输出功能,打印输出的格式和内容应当符合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另外应当考虑版本的合法性。盗版软件没有可靠的技术保障,还可能出现数据丢失现象,对会计核算工作的正常进行,会带来难以找回的损失。所以,用户应取得合法的会计软件,保障会计核算工作有条不紊地进行。

会计核算软件基本功能规范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会计核算软件,保证会计核算软件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会计电算化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规范。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会计核算软件,是指专门用于会计核算工作的电子计算机应用软件,包括采用各种计算机语言编制的用于会计核算工作的计算机程序。

本规范所称会计核算软件基本功能是指会计核算软件必须具备的功能和完成这些功能的基本步骤。

本规范所称会计核算软件的功能模块,是指会计核算软件中具备相对独立地完成会计数据输入、处理和输出功能的各个部分。例如:功能模块可划分为帐务处理、应收应付款核算、固定资产核算、存货核算、销售核算、工资核算、成本核算、会计报表生成与汇总、财务分析等。

本规范有关规定除特别指出外,均指采用借贷记帐法。

本规范所称对记帐凭证和原始凭证修改、审核和查询的功能,均指对输入计算机的机内记帐凭证和原始凭证的修改、审核和查询。第三条 会计核算软件分为在一定范围内适用的通用会计核算软件和仅适用于个别单位的定点开发会计核算软件。第四条 中国境内各单位应用的会计核算软件,应当符合本规范的基本要求。第五条 会计核算软件设计应当符合我国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保证会计数据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有利于提高会计核算工作效率。第六条 会计核算软件应当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帐目和编制会计报表。会计核算软件可以根据用户需要同时具有提供按照其他会计年度生成参考性会计资料的功能。第七条 会计核算软件中的文字输入、屏幕提示和打印输出必须采用中文,也可以同时提供少数民族文字或者外国文字对照。第八条 会计核算软件在设计性能允许使用范围内,不得出现由于自身原因造成死机或者非正常退出等情况。第二章 会计数据的输入第九条 会计核算软件的会计数据输入采用键盘手工输入、软盘转入和网络传输等几种形式。第十条 会计核算软件具备的初始化功能,主要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输入会计核算所必需的期初数字及有关资料,包括:总分类会计科目和明细分类会计科目名称、编号、年初数、累计发生额及有关数量指标等;

(二)输入需要在本期进行对帐的未达帐项;

(三)选择会计核算方法,包括:记帐方法、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存货计价方法、成本核算方法等。

(四)定义自动转帐凭证(包括会计制度允许的自动冲回凭证等);

(五)输入操作人员岗位分工情况,包括:操作人员姓名、操作权限、操作密码等。

上述初始化功能也可以在程序中加以固定。第十一条 初始化功能运行结束后,会计核算软件必须提供必要的方法对初始数据进行正确性校验。第十二条 会计核算软件中采用的总分类会计科目名称、编号方法,必须符合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第十三条 会计核算软件应当提供输入记帐凭证的功能,输入项目包括:填制凭证日期、凭证编号、经济业务内容摘要、会计科目或编号、金额等。输入的记帐凭证的格式和种类应当符合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第十四条 记帐凭证的编号可以由手工输入,也可以由会计核算软件自动产生。会计核算软件应当对记帐凭证编号的连续性进行控制。第十五条 在输入记帐凭证过程中,会计核算软件必须提供以下提示功能:

(一)正在输入的记帐凭证编号是否与已输入的机内记帐凭证编号重复;

(二)以编号形式输入会计科目的,应当提示该编号所对应的会计科目名称;

(三)正在输入的记帐凭证中的会计科目借贷双方金额不平衡,或没有输入金额,应予提示并拒绝执行;

(四)正在输入的记帐凭证有借方会计科目而无贷方会计科目或者有贷方会计科目而无借方会计科目的,应予提示并拒绝执行;

(五)正在输入的收款凭证借方科目不是“现金”或“银行存款”科目、付款凭证贷方科目不是“现金”或“银行存款”科目的,应提示并拒绝执行。第十六条 会计核算软件应提供对已经输入但未登记会计帐簿的机内记帐凭证(不包括会计核算软件自动产生的机内记帐凭证)进行修改的功能,在修改过程中,应同样给出第十五条的各项提示。第十七条 会计核算软件应当提供对已经输入但未登帐记帐凭证的审核功能,审核通过后即不能再提供对机内凭证的修改。会计核算软件应当分别提供对审核功能与输入、修改功能的使用权限控制。

会计核算的基本要求有哪些

会计核算的基本要求

(1)依法建账

①各单位都应当按照《会计法》的规定设置会计账簿,设置会计账簿的种类和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会计法》、会计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②各单位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事项应当统一进行会计核算,不得违反规定私设会计账簿进行登记、核算。

(2)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进行会计核算

①各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②会计核算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体现了会计核算的真实性和客观性要求。

(3)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和完整

①会计资料,主要是指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等会计核算专业资料。

②会计资料的真实性,主要是指会计资料所反映的内容和结果,应当同单位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的内容及其结果相一致。

③会计资料的完整性,主要是指构成会计资料的各项要素都必须齐全,以使会计资料如实、全面地记录和反映经济业务发生情况,便于会计资料使用者全面、准确地了解经济活动情况。

④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是会计资料最基本的质量要求,是会计工作的生命。

⑤不得伪造、变造会计资料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其他会计资料,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提供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

【提示1】伪造会计资料,包括伪造会计凭证和会计账簿,是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为前提来编制会计凭证和会计账簿,旨在以假充真。

【提示2】变造会计资料,包括变造会计凭证和会计账簿,是用涂改、挖补等手段来改变会计凭证和会计账簿的真实内容,以歪曲事实真相。

(4)正确采用会计处理方法

各单位采用的会计处理方法,前后各期应当一致,不得随意变更;确有必要变更的,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变更,并将变更的原因、情况及影响在财务会计报告中说明。

(5)正确使用会计记录文字

①会计记录的文字应当使用中文。

②在民族自治地方,会计记录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

③在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其他外国组织的会计记录可以同时使用一种外国文字。

(6)使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①使用的会计软件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②使用电子计算机生成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③使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的,其会计账簿的登记、更正,应当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使用财务软件是否需要批准才行?

1、目前财务软件必须符合什么法规,企业使用财务软件财务软件必须符合什么法规,只要软件本身已取得财政部财务软件必须符合什么法规的审核,企业就可以使用,不必再到所在地的财政部门审批。

2、但企业在使用财务软件时,应先向主管税务局办理备案,将软件名称,生产厂家列明即可。

3、未安规定将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的备查的,可以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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